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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破申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与浙江龙游祥龙废渣有限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浙江龙游祥龙废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破申0000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04625877A,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游街道太平路448号。诉讼代表人:施炎飞,行长。被申请人:浙江龙游祥龙废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395412-7,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小南海镇箬塘村。法定代表人:江耀新,该公司董事长。2016年10月9日,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浙江龙游祥龙废渣有限公司进行重整,被申请人浙江龙游祥龙废渣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浙江龙游祥龙废渣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7日经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一般工业废渣(危险品废物除外)的收购、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1500万元,法定代表人江耀新。2014年11月4日和2015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分二次向申请人借款,2015年11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但到期后申请人未按时归还,现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本金14199999元及利息未归还。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浙江龙游祥龙废渣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龙游县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浙江龙游祥龙废渣有限公司所欠申请人的债务14199999元及利息,到期后至今未归还,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能,具有破产原因。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以被申请人浙江龙游祥龙废渣有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能为由申请被申请人破产重整,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对被申请人浙江龙游祥龙废渣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李浙西审判员  祝金枝审判员  童 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