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8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任根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荣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案由
荣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8568号原告任根,男,192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426号。负责人杨鹏,职务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任根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荣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任根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任根负担。代理审判员李文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郭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