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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4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文道学与临海市埃克森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道学,临海市埃克森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4611号原告:文道学,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太安镇蛇形村4组138号。被告:临海市埃克森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市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如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文道学与被告临海市埃克森眼镜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文道学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道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道学撤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文道学负担。审 判 长  李林会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人民陪审员  许小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欣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