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4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文道学与临海市埃克森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道学,临海市埃克森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4611号原告:文道学,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太安镇蛇形村4组138号。被告:临海市埃克森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市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如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文道学与被告临海市埃克森眼镜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文道学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道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道学撤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文道学负担。审 判 长 李林会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人民陪审员 许小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欣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