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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11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民初2080号原告:徐某,女,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淮上区。被告:王某,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淮上区。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李思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