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6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宋玉民与范文军、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民,范文军,曹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6192号原告宋玉民,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范文军,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曹敏,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宋玉民诉被告范文军、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同时告知原告应在立案后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到2016年9月29日,原告宋玉民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玉民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天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