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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7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张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张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7491号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7号12-1至12-6、13-1、13-2号。法定代表人:崔云江,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英,女,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兵,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张实,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成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