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22执2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邵剑毅、汪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剑毅,汪哲,项东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2690号申请执行人邵剑毅,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汪哲,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项东飞,男,199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邵剑毅与汪哲、项东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浙0122民初5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汪哲、项东飞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邵剑毅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40000元及加倍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汪哲、项东飞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出入境等信息进行调查,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汪哲在本院还有2件执行案件,执行标的约6万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汪哲、项东飞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在村、社区等进行曝光,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汪哲、项东飞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邵剑毅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汪哲、项东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26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邵剑毅如发现被执行人汪哲、项东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