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2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程景阳与王树斌、张创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景阳,王树斌,张创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283号申请执行人程景阳,男,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五方乡。被执行人王树斌,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太华路办事处。被执行人张创业,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华山镇。本院在执行程景阳与王树斌、张创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创业有存款770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程景阳的意见,其认为金额太小,予以放弃,并不再要求查询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苏 毅审判员 雷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文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