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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童彤与恩施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童彤,恩施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财保47号申请人童彤,生于1982年4月17日,女,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恩施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凤天路天怡园7栋701室法定代表人周晓锋,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童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申请人恩施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恩施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州分行乐园分理处账号为17×××65的账户资金753490.56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童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恩施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州分行乐园分理处账号为17×××65的账户资金753490.56元。(期限一年)申请人童彤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 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