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2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22民初1484号(根据法释(2016)19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上述文号裁判文书不予互联网公布)原告:何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章典,公安县南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原告何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章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判员 池茂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