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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兆毅、赵钱锋抢劫、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毅,赵钱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7刑初18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兆毅,男,1994年1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宜阳县。因犯盗窃罪,2012年5月25日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12月11日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20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犯罪,2016年7月3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6年7月13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张留安,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雅晶,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赵钱锋,男,1994年4月2日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宜阳县。因犯盗窃罪,2014年12月11日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16年7月1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2016年7月2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宣布逮捕。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未检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兆毅犯抢劫罪、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赵钱锋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会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兆毅及其辩护人张留安、张雅晶、被告人赵钱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王兆毅、赵钱锋抢劫罪2016年6月16日晚,被告人王兆毅、赵钱锋同被害人张某2以及赵某1等人在宜阳县城关镇文明西路原海洋量贩对面烧烤摊吃饭喝酒。期间,王兆毅、赵钱锋利用上厕所之际预谋敲诈张某2钱财。饭后,王兆毅和赵钱锋将张某2骗至宜阳县前进大桥南滨河公园西侧,赵钱锋用右手打张某2头部,并以右手受伤为由让张某2赔偿医药费,之后,两名被告人又对张某2拳打脚踢。在赵钱锋和王兆毅的暴力威胁下,张某2先后两次给其伯父张某1打电话,以自己出车祸撞人为由,让张某1往其微信钱包里转账2000元,又通过微信面对面收付款功能将2000元转到王兆毅的微信钱包里。王兆毅、赵钱锋得款后将2000元挥霍。张某2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二、王兆毅信用卡诈骗罪2016年7月1日19时许,赵某2将自己的中信银行卡借给店员王某使用,并告知其银行卡密码,当晚21时许,王某将赵某2的信用卡交给被告人王兆毅,告诉王兆毅信用卡密码,让王兆毅帮忙去商场买东西。王兆毅买完东西后趁机查询获知该信用卡余额为13000余元。之后,被告人王兆毅为获取该信用卡内钱财,利用和王某、宝宜龙在一块吃饭及玩耍之机,将已经还给王某的信用卡再骗出,并撇下王某和宝宜龙一块乘车到洛阳。在洛阳一商店内,被告人王兆毅用赵某2的信用卡套现1302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王兆毅处扣押3900元、OPPO手机一部,退还给被害人赵某2。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指认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到案经过、领条等相关证据。通过以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兆毅、赵钱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兆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王兆毅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且一人犯数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兆毅认为第一起事实中其打张某2是为了教训他,第二起事实中其是从王某的信用卡中取钱。王兆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二、被告人王兆毅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三、王兆毅家属已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钱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王兆毅、赵钱锋抢劫罪2016年6月16日晚,被告人王兆毅、赵钱锋同被害人张某2以及赵某1等人在宜阳县城关镇文明西路原海洋量贩对面烧烤摊吃饭喝酒。期间,王、赵二人预谋敲诈张某2钱财。饭后,王兆毅和赵钱锋以带张某2去玩为由将张某2骗至宜阳县前进大桥南滨河公园西侧,赵钱锋用有伤的右手打张某2头部,并以右手受伤为由让张某2赔偿医药费,之后,两名被告人又对张某2进行殴打并让张某2拿钱。在赵钱锋和王兆毅的暴力威胁下,张某2先后两次给其亲戚张某1打电话,以自己出车祸撞人为由,让张某1往其微信钱包里转账2000元,又通过微信面对面收付款功能将2000元转到王兆毅的微信钱包里。王兆毅、赵钱锋得款后将2000元挥霍。张某2的伤情经鉴���为轻微伤。案发后,王兆毅和赵钱锋共同赔偿张某25900元,获得了张某2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赵钱锋的供述:2016年大概六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其和王兆毅在原海洋量贩对面的烧烤摊吃烧烤喝啤酒,后来来了三个王兆毅的伙计(其中一个是女的),王兆毅介绍两个男的叫赫迪、张某2。期间其和王兆毅去偏僻角落上厕所,王兆毅问其觉得张某2有钱没,其说不知道。王兆毅说一会儿让赫迪和那个女的先走,其二人和张某2一块。其经常和王兆毅一起玩,知道这话的意思是一会把赫迪支开,其和王兆毅把张某2带走,敲诈张某2点钱花花。在烧烤摊吃饭时王兆毅和张某2各喝了五、六瓶啤酒,王兆毅没有喝晕,张某2年纪小有点晕晕的。其三人饭后离开烧烤摊,王兆毅悄声对其说把张某2弄到滨河公园,到那后向他要钱。其三人到公园时已经是凌晨2点左右,但是公园较黑,也没有其他人,其对张某2说吃饭过程中他骂自己了,没等张某2说话,其上前用右手掌往张某2头上打了一下,接着对张某2说自己手受伤了要他赔钱。其实自己右手掌之前有伤,想借此来讹诈张某2钱。王兆毅见张某2没吭声,用拳头往张某2的胸口打了两下,用膝盖顶张某2的肚子一下,张某2当即捂着肚子蹲了下来,王兆毅又用脚往张某2脸上踹了两脚,让张某2赔偿1000元医药费。张某2同意后,王兆毅让张某2站起来,用鞋往张某2的脸上扇了两下,其又用脚踹张某2肚子两下,张某2被踹得蹲到地上,王兆毅要求张某2当时就拿出1000元给其二人,给不了不能走。张某2说没有钱,王兆毅让张某2把手机拿出来,并说自己喝晕了让其看看张某2手机里有钱没。其看了张某2微信钱包里没有钱,王兆毅就对张���2说今天晚上必须拿出来钱。张某2给其亲戚打电话说自己出车祸碰住人了,让给自己转1000元。张某2亲戚把钱转到张某2微信上,张某2又把钱转到王兆毅的微信上。王兆毅说自己手也烂了,让张某2也赔偿1000元,张某2给亲戚打电话说钱不够,通过上述方式又转了1000元到王兆毅的微信上。王兆毅对张某2说这钱算借张某2的,其二人就走了,张某2独自离开了。在此过程中,张某2始终没有还手打人。吃饭期间,张某2说话带脏字,没有啥恶意,说他骂其是借口。其二人打张某2是让他在心理上害怕,这样要钱的时候张某2比较顺从,不敢反抗。后其二人在一起将2000元挥霍。2、被告人王兆毅的供述:2016年6月16日20时许,其和赵钱锋在老海洋量贩对面的烧烤摊吃饭喝酒,后赵某1带了一男一女过来,期间其和赵钱锋一块去厕所,其对赵钱锋说一会让赵某1和那个女的先走,其二人和张某2一起走。到第二天凌晨一点多,赵某1走的时候叫张某2一块走,其说让张某2和其二人一块。后其搂着张某2的肩膀跟他说去玩会儿,其和赵钱锋、张某2三人一块到前进大桥西边的公园里,当时比较黑,没有其他人。其在前面走,他俩在后面走,听到后面有响声,其回头看到张某2倒在地上,随即赵钱锋打了张某2一下说手烂了,让张某2赔钱。其问张某2这事咋办,张某2没吭声,其就踹了他两脚,又用鞋扇了他两下,他说赔点医药费。其让张某2赔1000元,他同意了,但是说没有钱。其让张某2把手机拿出来,其把张某2手机给赵钱锋看有钱没,赵钱锋看完说没有钱,其让张某2当晚必须拿出钱。张某2打了一个电话,说是出车祸蹭住人了,让给其微信转1000元。过了一会儿,张某2把收到的1000元转到其微信红包里,后赵钱锋说得让他再转1000元,张某2又通过同样的方法给其手机上转了1000元。其平时都叫赵钱锋为胖子。3、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2016年6月16日22时许,其和赵某1到老海洋量贩对面的烧烤摊吃饭,看到赵某1的两个伙计在一个桌子上喝酒,就和他们坐在一起,期间听到他们二人分别叫王兆毅和胖子。其几人一直喝到第二天凌晨一点半,赵某1有事先走了,王兆毅和胖子说带其到河滩玩。到那后,胖子问其有钱没,其说没有,胖子把其手机拿走想看看手机上有钱没有。这时王兆毅开始打其,用鞋扇其脸,王兆毅打了一会,胖子又问其有钱没有,其说没有,胖子也开始打其,用手扇其脸,用脚踹其,其嘴流血了,他俩人说让其借点钱给他们,否则就不让其走。其给亲戚打电话要钱,其亲戚给其微信上转了1000元,其把钱转到王兆毅的微信上。胖子说不行,他也得要1000元,其就给亲戚打电话说钱不够,又要了1000元��到王兆毅的微信上。转完钱他俩人拿纸把其嘴上的血擦了,随后给赵某1打电话问他在哪,赵某1问其出事没有,他二人逼着其说没有,后打了车让其去找赵某1了。其给亲戚打电话时因为吓怕了,不敢说此事。4、证人赵某1的陈述:2016年6月16日22时左右,其和张某2到海洋量贩对面的一家烧烤摊与王兆毅和另一个人一起喝酒。玩到6月17日凌晨一时许,有人打电话找其有事,其叫上张某2准备走,王兆毅和他朋友说他们带张某2去河滩玩,张某2和他们一起走了。到凌晨二时许,其给张某2打电话听到他语气不对,就让张某2把手机给王兆毅,向王兆毅询问张某2怎么了,王兆毅说喝晕了没事,把电话挂了。其认为是王兆毅和他朋友找张某2事,又给张某2打电话,王兆毅接住了,其让王兆毅给个面子让张某2去找其。过了二十多分钟,张某2来了,其看到张某2的嘴角流血��张某2说王兆毅和他朋友打他了,其本来想找王兆毅,张某2说他们早走了,其说了张某2几句就报警了。后来听说王兆毅和他朋友打张某2,向张某2要钱,不给钱不让走,张某2给了王兆毅2000元。5、证人张某1的陈述:其是张某2的四伯。2016年6月17日凌晨2时多,其侄子张某2打电话说自己骑车撞人了,急需1000元,让其给他微信钱包里转了1000元。过了十几分钟,张某2又打电话说钱不够让再转1000元,其又给他转了1000元。上午其听说张某2被人敲诈了。6、洛阳宜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洛宜中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2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张某2口唇等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7、受案登记表证明:张某2于2016年6月17日9时56分报案称当日凌晨,其和王兆毅、胖子酒后到河滩玩,该二人让张某2给他们微信分别转账1000元。8、户籍证明证实:王兆毅出生于1994年12月27日,赵钱锋出生于1994年4月2日,案发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9、前科证明、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4)宜刑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2)宜刑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王兆毅于2012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14年12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3200元。赵钱锋于2014年12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300元。10、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7月3日17时,民警在洛阳市洛龙区学子街绿色网咖网吧将正在上网的王兆毅抓获。2016年7月16日19时许,民警在洛阳市洛龙区学府街一网吧内将赵钱锋抓获。11、微信转账截图证明:张某2的四伯张某1于2016年6月17日2时16分和2时36分两次将共2000元转给张某2。12、��条及谅解书证明:王兆毅和赵钱锋赔偿张某2全部经济损失共计5900元,获得了张某2的谅解。13、赵钱锋指认现场照片及讯问赵钱锋同步录音录像在卷佐证。二、王兆毅信用卡诈骗罪2016年7月1日19时许,赵某2将自己的中信银行卡借给店员王某使用,并告知其银行卡密码。当晚21时许,王某将赵某2的信用卡交给被告人王兆毅并将信用卡密码告诉王兆毅,让王兆毅帮忙去商场买东西。王兆毅买完东西后趁机查询获知该信用卡余额为13000余元。后被告人王兆毅利用和王某、宝宜龙在一块吃饭及玩耍的机会,将已经还给王某的信用卡再骗出,并撇下王某和宝宜龙一块乘车到洛阳。在洛阳一商店内,被告人王兆毅用赵某2的信用卡套现13020元。案发后,王兆毅家人退赔赵某213020元,获得了赵某2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兆毅的供述:2016年7月1日晚21时许,王某让其拿她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去大张买东西,其买完东西出门见到宝宜龙,其叫着宝宜龙一起去邮政银行查询到银行卡余额有一万三千多元。后其二人见到王某后,一起到徐福一品大虾吃饭,期间其让宝宜龙和其一起到洛阳去玩。饭后王某拿这张中信银行卡去结账,结完账把银行卡和她的手机都给其拿着,后其三人到滨河北路的皮划艇那里说话,期间其拿着王某手机把其用她手机登录QQ账号的信息都删除了,删完后一会儿其说想上厕所,去了距离王某和宝宜龙将近二十米远的地方,然后其让宝宜龙给拿纸,宝宜龙说没有纸,其招手让宝宜龙去其那里,并让他和自己一起去洛阳,宝宜龙问王某怎么办,其说不用管她等会儿她会回,其二人没有和王某说,打了一辆出租车往洛阳去。��上王某给其QQ号发QQ电话,其接住说自己和宝宜龙被人挤住准备打其二人,让她赶紧走,王某要报警,其不让他报,挂了电话后其把王某从QQ好友里删除。到洛阳西苑桥附近,其二人和另一个朋友马辉辉见面后,去学府街上一个烟酒超市刷信用卡提现,分两次一共刷了13020元,掏了三百多手续费。其用这些钱买手机花了三千多,身上还有四千元现金,其他的都挥霍了。2、被害人赵某2的陈述:2016年7月1日大概19时,其店里的店员王某去大张买东西的时候钱不够,想借其中信银行信用卡,其把卡给她并说了密码,到晚上21时许,其手机收到一条消费提醒,说其信用卡消费40元,其想着王某是买东西了没有在意,接着又收到一条查询余额的短信,其给王某打电话问她为何查询余额,王某说没有查询过,其让她把卡送过来,王某说和朋友在一起吃饭,明天上班的时候还卡,其答应了。到23点04分的时候,其收到一条消费141元的短信,其想着她是在吃饭就没有问。7月2日0点23分其收到一条1020元的消费提醒,4分钟后其收到消费12000元的短信,其打电话给王某,王某说其信用卡在一个朋友身上,其让她赶紧报案。3、证人宝宜龙的陈述:2016年7月1日晚21时许,其在大张量贩碰到王兆毅,他邀请其到徐府一品大虾和王某一起吃饭。吃饭中间王某到外面接电话,王兆毅让其等会和他到洛阳玩。吃完饭,王某从王兆毅手中要过去一张银行卡到柜台结账,之后王兆毅主动帮王某拿着银行卡和手机。后其三人到寻村镇官庄村附近的皮划艇基地玩,说了十几分钟话,王兆毅说想去解大手,过了一分钟左右,王兆毅大声叫其去送手纸,其过去看到王兆毅裤子都没解开,根本没有在上厕所,他让其一起去洛阳,其同意了并问王某怎么办,王兆���说不用管她,等会她自己就回去了。其就和王兆毅打出租车去洛阳,在路上王兆毅用其手机给王某打QQ电话,具体内容其没有听到。到洛阳后,有一个孩子接住其二人去了一个商店,王兆毅将王某的银行卡拿出来先刷了1000元,其问他为何刷王某的卡,他说王某的卡就是他的卡,其没有再问,王兆毅又刷了12000元。后其三人一起在洛阳和宜阳玩了两天,晚上其回到家,其父亲说王某报警了,让其到派出所。4、证人王某的陈述:2016年7月1日晚上八点多,其下班回家准备和王兆毅一起去徐府一品大虾吃饭,王兆毅说叫上宝宜龙一起,去吃饭的途中店长赵某2让其去送钥匙,其就把手机和店长赵某2的银行卡给王兆毅并告诉他密码,让他去大张帮自己买东西。回来后看到王兆毅和宝宜龙在饭店门口等其,王兆毅把买的东西给其,银行卡他一直拿着,吃完饭其从王兆���手中把银行卡要走结账。结完账王兆毅主动要帮其拿手机和银行卡,其穿着裙子没有口袋没地方放,就给了他。后其和宝宜龙、王兆毅一起到官庄村河滩的皮划艇训练基地乘凉,其把手机要走,忘了要银行卡。过了一会儿,王兆毅说去上厕所,还让宝宜龙去给他找手纸,过了不到十分钟,王兆毅用QQ发消息说有人找其事让其快点走,其就骑着摩托车往县城方向去了。到金龙桥南头高航加油站附近,其停车给王兆毅打QQ电话没人接,过了一会王兆毅回过来说有人要打其,让其赶紧走,还说自己在皮划艇训练基地附近的小树林里,其报警后和警察一起去了也没有人。后来其发现王兆毅将其QQ删了,其就感觉被骗了,警察们把其往寻村派出所送,路上店长赵某2打电话说她的信用卡被刷了两笔钱共13020元,其才想起来信用卡王兆毅还拿着,就把情况告诉警察。其没有查询过��某2的银行卡余额。5、赵某2中信银行信用卡交易提醒证明:赵某2中信银行信用卡消费情况,分别为2016年7月1日21:09消费40元,余额13226.01元;23:04消费141元,余额13085.01元;7月2日00:23消费1020元,余额12065.01元;00:27消费12000元,余额65.01元。6、受案登记表证明:赵某2于2016年7月2日1时报警称2016年7月1日19时许,其将自己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借给店员王某,并告知其密码。7月2日凌晨0点23分和0点27分,其收到两条共13020元消费提醒。其打电话询问王某,王某称该卡现在一朋友身上,该朋友目前联系不上。7、领条、收条及谅解书证明:赵某2已收到王兆毅及其家人退赔共计13020元,对王兆毅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兆毅、赵钱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人王兆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兆毅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钱锋有犯罪前科,可酌予从重处罚。赵钱锋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二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王兆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兆毅关于第一起事实中其打张某2是为了教训他、第二起事实中其是从王某的信用卡中取钱的辩解意见以及王兆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兆毅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王兆毅辩护人关于第一起犯罪事实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系采用暴力和威胁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的钱财,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兆毅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兆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被告人赵钱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王兆毅自2016年7月3日起至2020年7月2日止,赵钱锋自2016年7月16日至2020年1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戚志明审 判 员  卫 溪人民陪审员  沈向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兆祥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