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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5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与赵德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赵德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5执2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西区,组织机构代码67359942-5。负责人刘小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喻拓,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赵德时,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德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会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225民初1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德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180476.17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赵德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赵德时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德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赵德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湘宁审 判 员  甄上标代理审判员  李征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熊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