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37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闻宝林、南丰县赣众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宝林,南丰县赣众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37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闻宝林,男,195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南丰县赣众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8599091-5),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市山镇昌厦公路旁。法定代表人郑跃,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闻宝林与被执行人南丰县赣众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南丰县赣众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闻宝林560元。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闻宝林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376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卢树立审 判 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