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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德科与王灿刚、杨莉丽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科,王灿刚,杨莉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418号申请执行人刘德科,男,1980年8月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被执行人王灿刚,男,1976年12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杨莉丽,女,1976年10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系王灿刚之妻。申请执行人刘德科与被执行人王灿刚、杨莉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91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灿刚、杨莉丽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德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8896元,未受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81执4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耀斌审判员  李枝积审判员  杨维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兴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