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民初4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杜某1与许昌县将官池镇爱心双语(艺术)幼儿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1,许昌县将官池镇爱心双语(艺术)幼儿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02民初4197号原告:杜某1。法定代理人:杜某2,男,1985年2月6日生,住许昌市东城区。被告:许昌县将官池镇爱心双语(艺术)幼儿园,住所地:许昌县将官池镇中心小学斜对面。负责人:王慧珍,该幼儿园园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议台路19号。负责人:赵国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杜某1与被告许昌县将官池镇爱心双语(艺术)幼儿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3日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许昌县将官池镇爱心双语(艺术)幼儿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1撤回对被告许昌县将官池镇爱心双语(艺术)幼儿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