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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与崔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崔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2执2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79号4-102。被执行人崔勇,住吉林省长春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崔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92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勇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00000.00元(陆拾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原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