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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风和与赵艳红、王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风和,赵艳红,王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王风和,男,1955年8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赵艳红,女,1964年7月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王翔,男,1965年1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王风和与赵艳红、王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赵艳红、王翔于2016年8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风和欠款252178.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赵艳红、王翔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以(2016)内2201执131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艳红、王翔所有的位于乌兰浩特市XX街X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房屋(建筑面积:123.46平方米,产权证号:兴安盟房权证乌兰浩特市字第110XXXXX**号,地号:X-19-426-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赵艳红、王翔所有的位于乌兰浩特市XX街X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房屋(建筑面积:123.46平方米,产权证号:兴安盟房权证乌兰浩特市字第110XXXXXX**号,地号:X-19-426-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