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执16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师照伟与张春雷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照伟,张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6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师照伟。被执行人:张春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师照伟与被执行人张春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春雷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部门均无银行存款记录,被执行人张春雷在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张春雷名下有松花江牌车辆一台,已于2016年10月21日被本院办理查封手续,申请执行人师照伟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春雷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代理审判员 韩艳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