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文德、王凤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文德,王凤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2112号原告:福建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法定代表人:吴建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平,福建大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志成,福建大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文德,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王凤玉,女,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福建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文德、王凤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支付了所拖欠的物业费等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仕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胜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