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323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寇某某与崔丽丽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某,崔丽丽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2183号原告:寇某某,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寇志鹏,男,农民,住所地同上。被告:崔丽丽,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某诉被告崔丽丽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曾新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