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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含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含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519号罪犯黄含,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高中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30日作出(2005)榕刑初字第2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并对总损失额人民币110788.2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黄含均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5月29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黄含的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含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6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3月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9年2月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黄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含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五月至二〇一六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分,二〇一四年、二〇一五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原二审期间,被告人黄含的父母赔偿被害方16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含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黄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