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执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李芹周郁申请执行唐安成、何吉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芹,周郁,唐安,何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李芹,女性,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申请执行人周郁,女性,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唐安,男性,住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何吉敏,女性,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0376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李芹,周郁申请执行唐安成、何吉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唐安成、何吉���应支付李芹、周郁人民币9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经本院执行,于2016年7月20日由第三人陈斌提供履行债务担保,由被执行人分期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李芹、周郁依据(2015)汇民初字第037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唐安成、何吉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兴伟审判员 李占阳审判员 黄耀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