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黄某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1088号原告赵某,男。被告黄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黄某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熊廷虎审 判 员 陈佳毅人民陪审员 何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