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01民初4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雷庆志、张燕子诉明祥金、陈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庆志,张燕子,明祥金,陈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01民初4545号原告:雷庆志,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向阳南路11号503室,身份证号码:520201197012021214。原告:张燕子,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向阳南路11号503室,身份证号码:52020119790913482X。被告:明祥金,男,196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水东路11-1号,身份证号码:520201196010291216。被告:陈媛,女,1969年6月14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水东路11-1号,身份证号码:522528196906140048。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庆志、张燕子与被告明祥金、陈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庆志、张燕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庆志、张燕子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庆志、张燕子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亮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宿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