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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01民初4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雷庆志、张燕子诉明祥金、陈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庆志,张燕子,明祥金,陈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01民初4545号原告:雷庆志,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向阳南路11号503室,身份证号码:520201197012021214。原告:张燕子,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向阳南路11号503室,身份证号码:52020119790913482X。被告:明祥金,男,196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水东路11-1号,身份证号码:520201196010291216。被告:陈媛,女,1969年6月14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水东路11-1号,身份证号码:522528196906140048。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庆志、张燕子与被告明祥金、陈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庆志、张燕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庆志、张燕子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庆志、张燕子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亮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宿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