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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培雯、张闳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培雯,张闳波,丁峰,李子亮,周立传,唐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67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侯培雯,女,1975年1月11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张闳波,男,1972年1月3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丁峰,男,1974年3月26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李子亮,男,1983年4月29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周立传,男,1976年10月11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唐凤林,男,1988年8月30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培雯、张闳波、丁峰、李子亮、周立传、唐凤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扣划银行存款126883.32元;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发现有车辆登记;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发现侯培雯所有位于新沂市华泰豪庭的房产被(2015)新民初字第01836-1号查封,正在处置;发现丁峰所有的位于阳光嘉园房产已查封,双方者正在协商,暂不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时无法实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窦金虎执行员  张 峰执行员  陈 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秉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