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4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应高,王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4513号原告郭应高,男,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四川省宜宾。被告王虎,男,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四川省资阳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负责人曹万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应高与被告王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应高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郭应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应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郭应高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颖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