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02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鸿升与刘芯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鸿升,刘芯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02执724号申请执行人王鸿升,男,生于1972年11月30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刘芯名,男,汉族,1970年10月16日生,高中文化,个体户,现住普洱市思茅区。申请执行人王鸿升与被执行人刘芯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鸿升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2016)云0802民初16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芯名支付申请执行人王鸿升本金4980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320.00元、申请执行费52417.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何春玲审判员 徐元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