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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执民字第81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根芳、杭州凯斯特服饰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根芳,杭州凯斯特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81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根芳,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杭州凯斯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星路26号。法定代表人:戚桂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根芳与被执行人杭州凯斯特服饰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杭州凯斯特服饰有限公司执行款64992元。截止2016年10月21日,被执行人杭州凯斯特服饰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曹根芳借款本金435008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杭州凯斯特服饰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熙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