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421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瑞明与班日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瑞明,班日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463号申请执行人黄瑞明,男,1965年8月1日出生,壮族,渠黎华侨林场职工,住所地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班日千,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广西扶绥瑞华建材公司职员,住所地广西武鸣县,申请执行人黄瑞明与被执行人班日千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6)桂1421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班日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瑞明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班日千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20178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班日千在中国农业银行扶绥支行城南分理处账号为62××××74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光      席审 判 长 唐      光      席助理审判员 陆文辉助理  审  判员陆文辉助理审判员 覃             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美凤书记员陆美凤书记员陆美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