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1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瑞明与班日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瑞明,班日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463号申请执行人黄瑞明,男,1965年8月1日出生,壮族,渠黎华侨林场职工,住所地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班日千,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广西扶绥瑞华建材公司职员,住所地广西武鸣县,申请执行人黄瑞明与被执行人班日千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6)桂1421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班日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瑞明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班日千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20178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班日千在中国农业银行扶绥支行城南分理处账号为62××××74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光 席审 判 长 唐 光 席助理审判员 陆文辉助理 审 判员陆文辉助理审判员 覃 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美凤书记员陆美凤书记员陆美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