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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执2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阮林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2222号移送单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庭,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腾达路与商海北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葛建明。被执行人阮林兵,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阮林兵因犯诈骗罪被处罚金及退赔违法所得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台路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庭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阮林兵罚金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12146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4执22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金镔审 判 员  陈 丰代理审判员  毛俏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潘柳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