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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民终3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朱启峰、淮阳县安岭镇安岭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启峰,淮阳县安岭镇安岭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孙臣林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民终3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启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俊杰,淮阳县临蔡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阳县安岭镇安岭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杜中华,系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磊,淮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孙臣林,男,汉族,1971年7月10日生,住淮阳县。上诉人朱启峰因与被上诉人淮阳县安岭镇安岭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及原审被告孙臣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6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对于涉案土地的数额问题,上诉人诉称1.9亩,被上诉人辩称为6.16亩,涉案土地的数量不清,四至范围不明,原审法院应予以查清。对于本案的法律关系问题,原审认定本案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依据是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规定,对于本案纠纷的性质原审法院应予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6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启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洪彬审 判 员  胡体兵代理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