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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刑申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XX侵犯商业秘密罪申诉、申请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侵犯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粤03刑申92号XX:你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安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知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向宝安法院提出申诉,宝安法院以(2016)粤0306刑申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你的申诉请求。你不服,以该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本院认为,你曾在深圳华旭公司任职工程部经理,离职后开设多家与深圳华旭公司名称相似的公司,在明知杨德银使用的技术系深圳华旭公司相关保密技术的情况下,仍委托其烧录智能水表芯片模块,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他人商业秘密,并以“新华旭”、“智能华旭”等与深圳华旭公司相似的公司名义生产同类型智能水表对外销售,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严重侵犯了深圳华旭公司的合法权益。你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宝安法院的(2015)深宝法知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