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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8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文建军与四川中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佳、王建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建军,四川中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佳,王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8202号申请人:文建军,女,汉族,1954年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一环路东。负责人赵猛。被申请人:四川中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张德琪。被申请人:刘佳,女,回族,1980年6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申请人:王建,男,汉族,1965年10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建军与被告四川中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佳、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文建军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中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佳、王建名下价值110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文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四川中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佳、王建名下价值11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晋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