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02民初6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蒋和平与潘文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和平,潘文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初6006号原告:蒋和平,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潘文金,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蒋和平与被告潘文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和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文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蒋和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潘文金支付蒋和平劳务报酬263317元。事实和理由:潘文金雇请蒋和平负责龙岩市新罗区松涛花园二期小区和军分区保障房的清扫等零星工程。2015年6月5日,经结算,潘文金在施工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确认潘文金尚欠蒋和平劳务报酬合计263317元。蒋和平经多次向潘文金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潘文金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蒋和平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潘文金雇请蒋和平负责龙岩市新罗区松涛花园二期小区和军分区保障房的清扫等零星工程,潘文金应及时支付尚欠的劳务报酬,故蒋和平要求潘文金支付尚欠劳务报酬263317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潘文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潘文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支付蒋和平尚欠的劳务报酬26331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0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潘文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三  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珺滢(代)附: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