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赖荣生与胡吉祥、福建韬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荣生,胡吉祥,福建韬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4执668号申请执行人赖荣生,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胡吉祥,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执行人福建韬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9835982-4,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榜山普边村庄厝1号。法定代表人洪建设,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赖荣生与被执行人胡吉祥、福建韬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余欠工程价款59996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闽0824执6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永雄审判员 林德生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