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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8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余姚市劳时塑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余姚市劳时塑胶有限公司,劳永丰,金君,劳晓荔,余姚市泰普微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8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舜水南路45、47号。组织机构代码:68109702-X。代表人:吕涌良,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余姚市劳时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凤山街道东郊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496946-3。法定代表人:劳永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劳永丰,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金君,女,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劳晓荔,女,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余姚市泰普微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余丈公路康家弄。组织机构代码:25618063-1。法定代表人:赵伟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姚市劳时塑胶有限公司、劳永丰、金君、劳晓荔、余姚市泰普微电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2日10时起至2016年9月23日10时止在浙江省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金君名下位于余姚市江南新城西区15幢03室及位于余姚市城区舜江名苑82幢202室的房地产。2016年9月23日买受人苏钱明(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以144万元及9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金君名下位于余姚市江南新城西区15幢03室[房产证号:余房权证余姚镇字第××号,土地证号:余姚镇国用(2003)字第3805号]及位于余姚市城区舜江名苑82幢2**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09)第016**号]归买受人苏钱明(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苏钱明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苏钱明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