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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萍与王金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王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935号原告:王萍,女,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安图县。被告:王金,其他自然��况不详。原告王萍与被告王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王金偿还借款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王金分三次共向王萍借款共计5万元,承诺2015年4月8日前还清,否则将王金在哈尔滨市或安图县的房产交给王萍。借款到期后,王金未偿还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本院无法通过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向被告送达,且原告也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可以认定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给原告王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征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