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刑更1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左伟锋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左伟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575号罪犯左伟锋,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6日作出(2000)二中刑初字第5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左伟锋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2000年9月18日交付执行。历经减刑五次,2003年10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9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10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0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5年1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左伟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2日在河南省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左伟锋于1996年3月至1997年10月,伙同他人持刀分别在北京市顺义县、河南省邓州市张村镇多次抢劫作案,共参与抢劫6起,抢劫人民币11100余元及香烟数十条、三轮车1辆、录音机1台、保险柜、存折等物品,抢劫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罪犯左伟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左伟锋减刑,已经过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潘某某、李某某及管教干警郭某某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左伟锋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左伟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