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刑更3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陶振宇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振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刑更3703号罪犯陶振宇,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高中文化,原住重庆市渝中区归元寺前巷**号2-4。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8日作出(2007)花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陶振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刑期自2007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其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2007)筑刑一终字第3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贵州省王武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检察机关对该犯假释无异议。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阅卷,提讯了陶振宇本人,认为事实清楚,不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陶振宇曾经本院先后三次裁定减刑共计四十八个月,现刑止日期为2018年4月27日。该犯现已实际服刑九年零五个月,剩余刑期一年零七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07)花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筑刑一终字第385号刑事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罪犯奖励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书及丁忠朝的供述及其管教干警、同监罪犯的证词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陶振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现已实际服刑九年零五个月,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振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刘源江审判员 马亚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