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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烟台东极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春绪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东极食品有限公司,宋春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131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东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街道。法定代表人:李建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林轩,女,1976年11月6日生,汉族,烟台东极食品有限公司职员,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宋春绪,男,196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长岛县南长山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东极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春绪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春绪银行存款10064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大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