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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5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粟四成、林泽美与杨秉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粟四成,林泽美,杨秉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5执209号申请执行人粟四成,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70********,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住会同县林城镇洞头村八组21号。申请执行人林泽美,男,1943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43********,侗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文溪乡金马村*组***号。被执行人杨秉秋,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69********,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住会同县林城镇洞头村八组21号。粟四成、林泽美与杨秉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2刑终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会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秉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人送达本案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及不动产等。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查证结果,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穷尽各种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终结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湘1225执2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2016)湘12刑终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陶湘宁审 判 员  甄上标代理审判员  李征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熊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