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2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张云飞与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飞,李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2民初1582号原告:张云飞,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系伊宁市居民,现住伊宁市。被告:李龙,男,199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系陕西省村民,现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飞诉被告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飞以与被告李龙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云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云飞负担。审判员 伊巍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