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48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宋玉峰与梁山雨润食品有限公司、杨慕颖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峰,梁山雨润食品有限公司,杨慕颖,高文胜,山东新坐标书业有限公司,王广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4831号之一原告:宋玉峰,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梁山雨润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312637-7,住所地梁山县杨营镇高庄村60米。法定代表人:杨慕颖,经理。被告:杨慕颖,女,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文胜,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高文胜,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山东新坐标书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16278-4,住所地梁山县经济开发区樱花路(大侯东)。法定代表人:王广祥,经理。被告:王广祥,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春兰,女,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新坐标书业有限公司职员,住梁山县。原告宋玉峰诉被告梁山雨润食品有限公司、杨慕颖、高文胜、山东新坐标书业有限公司、王广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鲁0832民初483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杨慕颖名下的房产一套、冻结被告山东新坐标书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3000000元。原告宋玉峰于2016年10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山东新坐标书业有限公司、王广祥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3000000元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玉峰的解封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新坐标书业有限公司、王广祥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3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丰思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务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