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终5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周先兰、黄一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先兰,黄一宁,林珩,黄一民,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54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先兰,女,193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兵(母子关系),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一宁,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兵(兄妹关系),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珩,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富生,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一民,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审被告: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111号众望大厦A-15。法定代表人:左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彤,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周先兰、黄一宁因与被上诉人林珩、原审被告黄一民、原审被告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先兰、黄一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3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朱菊玲代理审判员 尹 来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洪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