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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民初2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雨婕与叶剑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雨婕,叶剑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2277号原告:陈雨婕,女,199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学生,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顺泉,南平市建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剑森,男,199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陈雨婕与被告叶剑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光辉审 判 员  黄 晖人民陪审员  黄道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