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民初2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雨婕与叶剑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雨婕,叶剑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2277号原告:陈雨婕,女,199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学生,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顺泉,南平市建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剑森,男,199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陈雨婕与被告叶剑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光辉审 判 员 黄 晖人民陪审员 黄道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