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董志丽诉山西晋煤集团长治仙泉煤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丽,山西晋煤集团长治仙泉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525号原告:董志丽,女,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治县。委托代理人:王毓军、张碧清,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山西晋煤集团长治仙泉煤业有限公司住址:山西省长治县西池乡北仙泉村法定代表人:崔茂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李乾慧,山西维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志丽诉被告山西晋煤集团长治仙泉煤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志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志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7.6元,减半收取1078.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晋锋人民陪审员 连东东人民陪审员 方红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