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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贾小琴与邱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小琴,邱小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初1265号原告:贾小琴。被告:邱小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玮,襄阳市樊城区长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小琴与被告邱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小琴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小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贾小琴负担。审判员  李佳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军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