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30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钱水先、王利群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水先,王利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30执287号申请执行人钱水先,男,1966年3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被执行人王利群,男,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申请执行人钱水先与被执行人王利群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830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利群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000元,未到位金额1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830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审判长 李重立审判员 颜 斌审判员 宋炳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伟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