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执2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学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朝江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学刚,谢朝江,白剑,刘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2400号申请执行人:邓学刚,男,汉族,1963年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谢朝江,男,汉族,1967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白剑,男,汉族,1963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被执行人:刘晓波,男,汉族,1965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邓学刚申请执行谢朝江、白剑、刘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邓学刚提供担保,申请对谢朝江、白剑、刘晓波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6)川1502民初857号民事裁定,一、查封了提供担保人邓学刚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外江路碧峰园小区33幢3层2单元2号房屋(建筑面积142.08平方米)、邓学刚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都长街40号2幢2单元3层18号房屋(建筑面积90.11平方米),二、查封了保证人廖正梅所有的车牌号为川QU×号的途锐越野车和车牌号为川QU0×号的雪佛兰轿车。现因邓学刚诉谢朝江、白剑、刘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川1502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邓学刚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要求对提供担保的财产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02民初857号民事裁定对提供担保人邓学刚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外江路碧峰园小区33幢3层2单元2号房屋(建筑面积142.08平方米)、邓学刚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都长街40号2幢2单元3层18号房屋(建筑面积90.11平方米)两处房屋的查封。二、解除保证人廖正梅所有的车牌号为川QU×号的途锐越野车和车牌号为川QU0×号的雪佛兰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