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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3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戴亮与谷体勇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亮,谷体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3882号申请人:戴亮。被申请人:谷体勇。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戴亮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谷体勇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申请人戴亮以其哥哥戴伟名下的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谷体勇的银行存款2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案件申请费2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延昌 来自